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兼營加氫站業務之加油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二公尺
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
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
、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山坡之地界且設站基地已有擋土牆構造者,不在
此限。
兼營加氫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儲油槽、加油機、油罐車卸油位置,應與儲
氫槽、加氫機、氫氣槽車卸氫位置,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兼營加氫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加氫站之營業站屋得與加油站營業站屋合併
使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加氫站應於地界周圍內設置防護牆,為維護兼營加氫站業務之加油站
    安全,爰於第一項明定其地界周圍內應設置防護牆之相關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兼營加氫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加油站設施、卸油位置,應
    與加氫站相關設施、卸氫位置間保持之安全距離。
四、為利加氫站之設置,第三項明定兼營加氫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加油站
    及加氫站之營業站屋得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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