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不合法律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
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