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並繳
  回號牌及行車執照;回復行車時,應辦理復駛登記,領回原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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