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
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
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軍事法院。
上訴軍事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上訴軍事
法院有初審管轄權,應為初審之判決。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適用於提審或蒞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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