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
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
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重測結果即屬確定,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
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檢附原權利書狀申請換發書狀。
前項申請換發,土地所有權人未能提出原權利書狀者,應檢附切結書敘明
未能提出書狀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換發後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及增訂第三項理由同第八十三條說明二。
三、重測結果公告期滿,並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換發書狀,惟換發書狀時應提出原權利書狀憑辦,倘有未檢附者,應
另附切結書及註銷原權利書狀,參酌執行要點第十七點及第二十二點
規定,修正第二項文字及增訂第三項,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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