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對於上訴之案件,因原判決違背法令致影響事實之認
定,或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者,應發回或發交原上訴或初審軍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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