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進行分組審查。分
  組審查應設下列三組:
  一、第一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與基本國策之修憲提案。
  二、第二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政府體制之修憲提案。
  三、第三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制度及其他之修憲
      提案。
  各審查小組審查完竣後,應向修憲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並即
  進行綜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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