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以談話會方式進行憲政論壇
  ,由議長主持,每週兩次以內,每次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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