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或各委員會為審查議案之必要,得經參加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提
  議,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由各委員會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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