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共同提起訴願,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
  ,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
  代表人更換或增減時,亦同。
  共同訴願之代表人經更換、刪減後,不得再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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