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
  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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