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524
人,瀏覽人次:
89395900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 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相關令函
(101)
相關判解
(168)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