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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應 設置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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