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空襲之情報傳遞,指國防部所屬負有空中管制任務
之單位,發現敵機、飛彈進襲臺灣地區時,對防情單位傳遞防空情報;所
稱警報發放,指防情單位於接獲空軍作戰司令部之空襲警報發放命令後,
啟動警報器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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