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內政財團
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
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內政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
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本準則適用對象更臻明確,於第一項增訂內政部主管之全國性內
    政財團法人之簡稱,以下條文併同修正。
三、第一項明確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循本準
    則及有關法令辦理;本準則及相關法令未規定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辦理。
四、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及經濟部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經
    商字第一0四0二四二五二九0號函釋,於第二項定明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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