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
。但不包括學校、醫院、所屬事業經營、公共造產性質機關(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