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凡經營重要輸出業之中國公司行號有同業兩家以上時,應依本法組織輸出
業同業公會。
前項重要輸出業之種類由實業部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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