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
  ,其範圍如下: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
      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
      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