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並曾修習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者,得
  檢具申請書、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直
  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二、地政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時數證明。
  測量技師曾在地政機關擔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以上,且實際從事地籍測
  量工作二年以上者,得以其經歷代替前項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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