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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建築物之起造人或受其委託之設計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詳細列明預審事項及理由,繳納審查費,檢附工程圖樣及說 明書暨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申 請預審。
附表一-建造執照預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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