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之權責機關如下:
一、主管機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構):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營事
    業機構。
五、接收單位:依軍事需求機關或行政需求機關指定接收及運用工程重機
    械之單位。
六、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第二款執行機關辦理編管作業,得委託工程重機械相關同業公(工)
會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內政部組織改造,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原內政部營建署有
    關國土管理業務之部分調整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辦理,爰修正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改造,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成立全民防衛動員署
    ,以及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改為後備指揮部,爰修正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
三、第二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