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綜合營造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以下簡稱營造業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與評鑑費新臺幣五百元
  及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申請書。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公會會員證影本。
  五、營造業評定報告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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