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道:指以標線或實體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空
間。
二、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
。
四、交通寧靜區: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行速
率,並設置車輛減速設施之地區。
五、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
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六、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
(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七、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八、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立法理由〕 一、有鑑於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進入市區均為該縣市市區中之
主要幹線道路,爰修正第六款規定,將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
道市區段納為市區道路之主要道路。
二、因應五都改制行政轄區,將鄉、鎮、市改編為區,爰修正第六款新增
「區」,以符實需。
三、現行規定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定義相近,易混淆且界定不清,爰修正
第七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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