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2.1  紅磚
       建築物牆壁所用紅磚,結構牆用者之最小抗壓強度不得低於300kg
       f/cm2(30.0MPa),吸水率不得超過13%;非結構牆用者之最小抗
       壓強度不得低於200kgf/cm2(20.0MPa),吸水率不得超過15%。
       該抗壓強度及吸水率試驗方式應依國家標準CNS 382之規定辦理。
  2.2 砂灰磚
      建築物牆壁所用砂灰磚,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2220之規定,結構牆
      必須用特級或一級磚,最小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50kgf/cm2(14.7MP
      a );非結構牆得用二級磚,最小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00kgf/cm2(
      9.8MPa)。
  2.3 混凝土空心磚
      建築物牆壁所用混凝土空心磚,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8905之規定。
  2.4 填縫用水泥砂漿材料
    2.4.1 用於混凝土空心磚牆之水泥砂漿其設計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80k
          gf/cm2(17.6MPa) 。用於紅磚牆體與砂灰磚牆體之水泥砂漿
          、水泥石灰砂漿其設計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00kgf/cm2 (9.8MP
          a )。
    2.4.2 水泥砂漿用水泥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61之規定,並適合規定工
          作性之需要。
    2.4.3 水泥砂漿用細粒料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3001之規定,並適合規
          定工作性之需要。
    2.4.4 水泥石灰砂漿用生石灰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381之規定,並適
          合規定工作性之需要。
    2.4.5 水泥砂漿用水必須清潔,不得含有油、酸、鹼、鹽及有機物等
          有害物。
  2.5 混凝土空心磚空心部分填充材料
      混凝土空心磚之空心部分填充所用之混凝土或水泥砂漿,其設計抗
      壓強度不得低於180kgf/ cm2(17.6MPa)。
  2.6 混凝土與鋼筋
      建築物所用之混凝土與鋼筋,須符合「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中材
      料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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