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紅磚
建築物牆壁所用紅磚,結構牆用者之最小抗壓強度不得低於300kg
f/cm2(30.0MPa),吸水率不得超過13%;非結構牆用者之最小抗
壓強度不得低於200kgf/cm2(20.0MPa),吸水率不得超過15%。
該抗壓強度及吸水率試驗方式應依國家標準CNS 382之規定辦理。
2.2 砂灰磚
建築物牆壁所用砂灰磚,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2220之規定,結構牆
必須用特級或一級磚,最小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50kgf/cm2(14.7MP
a );非結構牆得用二級磚,最小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00kgf/cm2(
9.8MPa)。
2.3 混凝土空心磚
建築物牆壁所用混凝土空心磚,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8905之規定。
2.4 填縫用水泥砂漿材料
2.4.1 用於混凝土空心磚牆之水泥砂漿其設計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80k
gf/cm2(17.6MPa) 。用於紅磚牆體與砂灰磚牆體之水泥砂漿
、水泥石灰砂漿其設計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00kgf/cm2 (9.8MP
a )。
2.4.2 水泥砂漿用水泥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61之規定,並適合規定工
作性之需要。
2.4.3 水泥砂漿用細粒料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3001之規定,並適合規
定工作性之需要。
2.4.4 水泥石灰砂漿用生石灰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381之規定,並適
合規定工作性之需要。
2.4.5 水泥砂漿用水必須清潔,不得含有油、酸、鹼、鹽及有機物等
有害物。
2.5 混凝土空心磚空心部分填充材料
混凝土空心磚之空心部分填充所用之混凝土或水泥砂漿,其設計抗
壓強度不得低於180kgf/ cm2(17.6MPa)。
2.6 混凝土與鋼筋
建築物所用之混凝土與鋼筋,須符合「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中材
料之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