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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 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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