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業者,係指在我國依法設立之公、民營法人機構,或具有中華
民國國籍之國民。
本辦法投資類別以製造業、手工藝業、礦業、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
、運輸倉儲業、公用事業、公共設施興闢業、技術服務業、旅館業、營造
業、金融服務業、石油探勘業、觀光旅遊業、邦交國政府提倡與獎勵之事
業以及經外交部審查符合本辦法宗旨之其他事業為限。
第一項業者之投資金額須達十萬美元以上,並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或備查。
〔立法理由〕
因國民住宅條例及其子法已廢止,故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一0六年二月十八
日營署宅字第一0六一00二六0一號函之建議,刪除國民住宅興建業之
投資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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