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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前,應參酌我國 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與合作國家共同 規劃發展目標,擬具發展計畫,建立雙方合作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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