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部主管國軍聯合後勤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整體後勤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情報、作戰、計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三軍通用軍品供應、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七、三軍通用裝備保養修護之規劃及督導。
  八、三軍運輸之規劃及督導。
  九、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軍通用彈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軍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採購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四、其他事務之規劃、監督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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