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志願留營、入營之甄選對象如下:
一、志願留營:
    (一)在營服現役期滿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二)後備役再入營服現役期滿之軍官、士官。
二、志願入營:退伍未逾五年,或曾志願入營經解除召集逾一年且未逾三
    年之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
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所具軍事專長、技術精熟為軍事急需,經
考選合格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
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專案核定志願入營,不受前項第二款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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