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事作為:指國軍部隊實施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及其他直接或間
    接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必要作為。
二、危險係數:指溫濕度儀器測得室外攝氏溫度數值,加上相對濕度值乘
    以零點一之加總數值。
〔立法理由〕
一、本準則之用詞定義。
二、國防事務經緯萬端,除傳統的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及其他軍事必
    要等區分外,並隨著國際政治、經濟、氣候等外在因素,彈性調整其
    作法及目標(如反恐、反海盜及國際人道救援等)。為使國軍行動具
    彈性及多樣性,爰以軍事作為涵括,舉凡實施或準備實施列舉事項,
    而直接或間接助於國防目的之行動,均納列屬本準則範圍,確維官兵
    人權。
三、教育係指以思想、武德、武藝為內涵,哲學、科學、兵學為重心,培
    養信念堅定、才能卓越、實踐力行之軍人;並依為用而育,計畫培養
    宗旨,循打、才、選、育策略思維,結合國防事務革新轉型需要,期
    能達成培育建軍備戰優質人才。
四、訓練係對所屬人員,作有計畫的學識、技術與能力培養,使軍人具備
    勝任現職及擔任將來其他職務的能力;以蓄積作戰能力,戰勝敵人為
    目的,應模擬實戰、從嚴從難,磨練官兵勇猛機智、臨機應變之本能
    ,各項規劃應合理明確、清楚說明,設想在敵情不明、惡劣天候、困
    難地形、情況危急、身心疲困之狀況下,反覆實作、達成基準,培養
    官兵不怕危險、不畏艱難,達成任務之習性。
五、勤務為戰鬥活動及教育、訓練範圍以外之軍事活動,旨在支援作戰或
    執行特定任務部隊實需。
六、作戰主要係指以武裝部隊結合全民力量,藉戰略、戰術及政治作戰,
    摧毀敵人武裝力量,屈服其戰鬥意志,獲致戰爭勝利。
七、臺灣位居亞熱帶,屬海島型氣候,夏季高溫炎熱常達攝氏三十二度以
    上,且相對濕度偏高,對國軍部隊戰訓整備工作影響甚鉅,尤其從事
    高強度之身體負荷事項,氣溫過高易導致身體散熱不良,稍有不慎即
    產生熱傷害情事。爰參考國內外研究文獻,於第二款明定「危險係數
    」測定法,以提醒幹部注意環境與天氣狀況,適時妥採防範措施。
八、危險係數區分:
  (一)安全:危險係數二十九以下。
  (二)注意:危險係數三十至三十四。
  (三)警戒:危險係數三十五至三十七。
  (四)禁止:危險係數三十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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