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
  令部(以下簡稱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以下簡稱軍管部)、海
  岸巡防司令部(以下簡稱海巡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憲令部)及
  所屬各級部隊機關學校廠庫處理廢舊及不適用物資,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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