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軍品,係指軍事機關各種裝備、補給品、技術資料與書刊,
  及經國防部認定足供軍事用途之品項。軍事機關營繕工程自行購料,以
  雇工或兵工自建方式辦理者,其採購之材料,視為本辦法所稱之軍品。
  本辦法所稱採購,係指支付新臺幣或外幣以獲得軍品之交易行為。
  本辦法所稱一定金額,係指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稽察條例(以下簡稱稽察條例)所定之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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