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軍品,係指軍事機關各種裝備、補給品、技術資料與書刊, 及經國防部認定足供軍事用途之品項。軍事機關營繕工程自行購料,以 雇工或兵工自建方式辦理者,其採購之材料,視為本辦法所稱之軍品。 本辦法所稱採購,係指支付新臺幣或外幣以獲得軍品之交易行為。 本辦法所稱一定金額,係指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稽察條例(以下簡稱稽察條例)所定之一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