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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前條所稱要密文件,以極機密等級文件為限;極機密以上等級公文依照 軍機保密實施規定可予郵寄者,亦得按本辦法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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