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檢察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下級
  軍事法院檢察署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
  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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