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之設置,其屬應辦工廠登記者,應符合本標準之
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應符合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
。業者增設工廠、變更廠址、新增產品種類,及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取
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前項審核,應辦工廠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之工業主管機關會同衛
生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辦理;免辦工廠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