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凡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帳簿:
一、買賣業:
    (一)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存貨明細帳。
    (四)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二、製造業:
    (一)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原物料明細帳(或稱材料明細帳)。
    (四)在製品明細帳。
    (五)製成品明細帳。
    (六)生產日報表:記載每日機器運轉時間、直接人工人數、原料領
          用量、及在製品與製成品之生產數量等資料。
    (七)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三、營建業:
    (一)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在建工程明細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材料、物料明細帳及待售
          房地明細帳。
    (四)施工日報表: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
          作記錄等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一)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營運量紀錄簿:如貨運業之承運貨物登記簿(運輸單)、旅館
          業之旅客住宿登記簿、娛樂業之售票日計表、漁撈業之航海日
          程統計表等是。
    (四)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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