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
  有關職工退休基金事宜。
  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
  請編配統一編號:
  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
  二、職工退休辦法。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應載明職工退休基金提撥、保管、運用及
  分配之規定。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