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每月申報應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應按月 審核,如發現有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除屬計算錯 誤或經產製廠商自行申報更正者外,其屬應予調整完稅價格退補稅款之案 件,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