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記帳士:指依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領取記帳士證書並執行記帳
士業務者。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指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並執行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者。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
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立法理由〕 一、鑑於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
,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有關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
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三、第三項明定本計畫內容應包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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