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本協定適用於代表締約國或其政府所屬機關就所得所課徵之租稅,
      其課徵方式在所不問。
  二、對總所得課徵之所有租稅,包括動產或不動產讓售之利得所課徵之
      租稅,應視為對所得課稅。
  三、本協定所適用之現行租稅:
  (一)在中華民國: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
  (二)在史瓦濟蘭王國: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所課徵之租稅。
  四、本協定亦適用於簽訂後新開徵或替代現行租稅,而與現行租稅相同
      或實質類似之任何租稅。雙方締約王國之主管機關對於其各自稅法
      之修正,應於每一年度結束時相互通知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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