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機車發生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體傷、失能或死亡時,本公
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傷害醫療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二、給付標準:悉依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擬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駕駛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失能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失
能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失能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
求傷害醫療給付。
駕駛人於致成失能後,因同一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
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失能給付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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