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