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董事及依第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任教職員:該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 二、學生:具該專案輔導學校學籍學生,不包括休學學生。 三、學者專家:具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者。 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監察人,應具前項第三款所定資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