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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置副 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之設置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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