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
非公務機關),指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辦法規範對象。
二、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應依預算法第四十一
條第三項規定送立法院,及其年度預算書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送立法
院審議之財團法人,為同條第六款所稱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而本部所
管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
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符合前述規定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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