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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受戒治人應收容於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戒治所附設於(軍事)監獄或 少年矯正機構者,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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