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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