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為人:指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經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違反者,亦同。
二、金融帳戶:
    (一)於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指銀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
          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二)於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開立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及
          劃撥儲金。
    (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定電子支付帳戶。
三、虛擬資產帳號:指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註冊之帳號。
四、第三方支付帳號: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
    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開立之賣方帳號。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次修正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修正為「提供虛擬
    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三、第四款文字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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