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濟部水利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法規定應執行事項。
  二、水利工程之規劃、管理、興辦與縣市主管水利工程之協助及監督事
      項。
  三、水道變更、防護及其治理計畫線之劃定、河川、排水治理、海堤興
      建及其維護管理事項。
  四、水庫安全、水庫管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其水源函義保護之執
      行事項。
  五、水權事務管理及監督之協助事項。
  六、水資源調查、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之執行及整體統籌調配之
      協助事項。
  七、協調整辦理重要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調查規劃、擬定治理計畫
      及協調水土資源經理分工事項。
  八、自來水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原由省執行事項。
  九、水文測驗、調查及基本資料建立等有關事項。
  十、水利工程技術研究發展、管考與規劃試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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