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目的事業
主管部會。
為加速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及治山防洪,本條例內易淹水地區之治理
,由中央執行機關逕予處理,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費
負擔之限制。
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各項工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
田水利會執行。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
二、各期執行計畫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委託及督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治理工程用地之取得。
二、河川、排水、雨水下水道疏濬清淤與應急工程之辦理。
三、接受中央執行機關委託辦理本條例各項工作之執行。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