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左:
  一、清潔:清除污物之作業。
  二、潤滑:更換或補充潤滑油脂之作業。
  三、檢查:以目視判斷或以儀器測試之作業。
  四、調整:就汽車各部位機件以工具或儀器調諧使符合規範之作業。
  五、維護:對汽車各部位機件予以局部分解,並予清潔、潤滑、檢查、
      調整及更換消耗性零件之作業。
  六、總成更換:將汽車零、組件整體更換,使恢復正常之作業。
  七、校正:將不符合規範或變形部位,以各種設備修理,使符合規範之
      作業。
  八、翻修:將各單元總成細部分解,予以澈底修理或更換,使恢復正常
      之作業,含板金及塗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